协会章程

安徽省沐浴足疗保健行业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安徽沐浴足疗保健行业协会

英名译名AnHui Bathing Foot Care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AHBFCIA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本团体是安徽省内及外地驻安徽的足浴、沐浴、保健行业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互助、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服务本团体会员、强化行业自律、维护合法权益、开拓发展空间、促进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制定行业协会发展规划,参于制定行业技术、技能、质量标准和行业准入条件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聘请法律顾问,帮助会员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在政府有关部门授权范围内,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规划、协调、代表、服务、监督管理职能的作用。

(二)加强同政府部门的交流合作。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帮助和支持,建立与政府部门的协调机制,承办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委托项目。

(三)加强同国内同行业组织的交流合作。组织会员单位积极参与国际间同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举办足浴产品推荐会、技术展示会和产品博览会,为会员单位开拓市场服务

(四)强化行业诚信自律。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制度,制订行业规范化标准和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自律建设,积极开展行业信用等级评估,建立完善行业自律约束机制,维护本行业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

(五)加强员工队伍的基础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做好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的职业技能水平。鼓励员工热爱本职工作,走技能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途径。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不断改善和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为员工排忧解难。

(六)加强本行业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升本行业的社会地位和市场认知度,依照有关规定办好报刊和网站,为会员企业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平台

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 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培训服务

第三章    

第七条  团体实行单位会员制单位会员是指在安徽省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从事足浴、洗浴、养生及相关行业单位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热爱本行业工作;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自愿申请入本团体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认真执行本团体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

(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从事足浴、洗浴、保健、按摩、SPA、养生行业,在本和本行业有一定实力企业单位;

(六)识大体、顾大局,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风尚和社会公益意识、诚实守信的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二十七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4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 3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二十八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二十九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  监事会发现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4115日第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